案例一
不久前,深圳边检总站蛇口边检站在工作中发现一艘私人游艇存在擅自出境的嫌疑。
移民管理警察查看码头港区监控
经调查,原来2023年6月4日,该游艇原计划前往深圳湾海域钓鱼游玩,中途船长刘某突然接随行老板何先生指令,要求其前往香港维多利亚水域环形观光后返回,于是该艇未经边检机关查验准许,擅自前往香港水域。
并且,何先生是当日临时决定登船,而登船人员名单在前一日已随《游艇离港活动申报表》报送边检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何先生登船,就需要对登船人员名单进行变更,但刘某觉得变更名单“太麻烦”,便没有向边检机关重新申报。
6天后,刘某如法炮制,再次擅自前往香港水域,巡游后返回。
因此该游艇同时涉嫌交通运输工具擅自出境和交通运输工具未按规定申报。
案例二
10月1日晚,周先生及其妻子唐女士乘坐私人游艇,计划前往珠海东澳岛水域游玩。
当晚21时恰逢第31届澳门国际烟花比赛汇演,唐女士临时起意想前往澳门水域观看烟花汇演。
船长王某随即按周先生指令改变计划路线,在未经查验准许的情况下,擅自前往澳门水域活动。
两位船长被处罚
这两起案件都是“临时起意”、“嫌麻烦”致使两艘游艇都有了违法违规记录。
面对移民管理警察的询问,案件当事人都表示“不清楚法律规定”、“人在船上,没上岸,这不违法吧?”…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属于违法!
在法律层面,“不知道”不能成为逃避法律惩罚的理由!
尽管两名船长只是按老板指令行事的“打工人”,但其作为交通工具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老板下达违法指令时并未加以提醒和劝阻,反而盲目服从,未尽到作为船舶负责人的职责和法律义务。
最终,案例一中,游艇构成交通运输工具擅自出境和交通运输工具未按规定申报,负责人船长刘某被蛇口边检站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中,游艇构成交通工具擅自出境,负责人船长王某被蛇口边检站作出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的行政处罚。
移民管理警察提醒
为规范出入境管理秩序,法律规定:交通运输工具未经查验准许,不得擅自出境入境。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向边检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境内航行、停泊期间应当接受边检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