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球范围的游艇制造商,大部分应该都不缺订单,因为市场确实挺好。
但是,这是一个极度不确定的历史时期,任何事都可能发生,游艇制造商可能会因为某一突发事件被迫停工停产,最终工期延误,无法按时交付。
2020年开始的新冠疫情就导致某些游艇制造商无法如期交付,有些能沟通解决,但也有制造商被船东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已支付款项等等。
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不可抗力”的法律概念。
那么,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能否据此解除或迟延履行其相应的合同义务呢?
在中国法下,“不可抗力”是一种法定的民事责任免责事由,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普通法系(如英国、中国香港地区等等)没有法定“不可抗力”的概念。若合同方期望利用不可抗力的法律原则,必须在合同条款中对哪些事项构成不可抗力做出明确的约定。换言之,若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则不能依据法律规定去直接主张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
所以,主张新冠疫情事件作为不可抗力进行抗辩成功与否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取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与不能履约之间是否满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有相应严格评定标准的,包括“唯一有效原因”、“若无法则”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英国法是大量的国际性合同中当事人选用的准据法,因此合同中是否需要不可抗力条款,该条款应当如何草拟,建议向专业律师提出咨询。
新冠疫情的爆发改变了世界,今后会不会有其他的突发事件呢?遗憾的是,再匪夷所思的事也有可能发生。
所以,游艇行业的合同应该如何拟定,才能尽可能规避风险,将不确定性的影响最小化,这真的是一个应该严肃思考的问题,否则大量的订单可能会变成一个又一个的麻烦…